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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速递:中共广元市实验中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问责实施办法

发布时间:2021-11-29  来源:本网  点击量:123

中共广元市实验中学纪律检查委员会

监督执纪问责实施办法

(试行)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 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关于“三转”的要求,切实履行学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和省市纪委《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和各年级、科室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,造成工作失误或事故,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。

 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,必须遵循实事求是、权责一致、惩教结合、促进工作的原则,客观、公正地进行。

  第二章  问责情形

  第四条 全校教职员工履行职位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进行问责:

  1.落实上级党委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,造成不良后果的;

2.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不力或出现违规违纪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3.拒不服从学校和科室工作安排,缺乏大局意识,造成工作贻误的;

4.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,造成工作失误或师生利益损害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;

5.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,拒报、瞒报、迟报、误报,漏报造成不良影响的;

6.年级、科室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严重问题,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、不纠正、不上报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7.不遵守工作纪律,工作不规范,不在状态,存在庸懒散浮拖现象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8.违反“八项规定”和反“四风”要求,业余生活有违社会公德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9.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要求,有偿家辅、违规办班、征订教辅、推荐、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和收受红包礼金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10.其他违规违纪或受到学校、上级部门处分的。

   第三章 实施问责的途径和方法

第五条  学校纪委通过下列途径和方法实施问责:

1.上级部门及纪委进行检查;

2.学校党政进行检查;

3.学校纪委定期或不定期明察暗访;

4.专项工作督查;

5.接受信访举报、投诉调查;

6.年级、科室申请督查。

  第四章  问责方式

 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,按下列方式进行问责:

1.写出情况说明;

2.作出书面检查;

3.诫勉谈话;

4.通报批评;

5.书面效能告诫;

6.停职检查;

7.建议组织处理。

 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。

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问责:

  1.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;

  2.干扰、阻碍、不配合调查的;

  3.打击、报复、陷害检举人、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;

  4.拉拢、收买调查人员,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。

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问责:

  1.主动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;

  2.积极配合问责调查,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。

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免予问责:

  1.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,诬告、错告,经认真审查未有发现,导致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;

  2.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职责的;

  3.其他可免责情形。

  第十条 按照“一岗双责”和“一案双查”原则,纪检监察干部和年级科室干部在本部门职工出现上述被问责情形时,应一并问责。

  第五章  问责程序

  第十一条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上级纪委、学校党委领导下,由校纪委组织实施。

第十二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,应当组成调查组,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,调查组撰写调查材料和收集佐证材料,并与调查对象见面,并让调查对象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,拒不签署意见的,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。

第十三条 纪委根据违纪事实,写出书面报告材料,提出问责建议,报党委会讨论确定问责决定。

第十四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,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纪委提出申诉。申诉期间,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  第十五条 校纪委收到被问责对象的书面申诉要求,应当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,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,报党委会作出决定,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对象。

  1.问责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问责方式适当的,维持原决定;

  2.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,但问责方式不当的,变更原决定;

3.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、证据不确凿的,撤销原决定,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、恢复名誉。

第六章 问责结果运用

第十六条  学校纪委根据调查情况和党委会处理意见,可按显著轻微和问题严重分类进行结果应用。

一、对于显著轻微的问责情形,实行以下处理:

1.当面口头提醒或电话提醒;

2.学校工作群发布督查公告;

3.校务公示栏张贴公告;

4.见面约谈,诫勉谈话。

二、对于问题严重的问责情形,实行以下处理:

1.当事人书面检讨并存档;

2.学校行文作出处理规定;

3.影响年度考评和职务、职称晋升;

4.报请上级纪委处理;

5.开除党籍、公职或移送司法机关。

三、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,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。

  第七章 附则

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、党委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
  2021年11月2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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